医保小课堂 你问我来答 || 外伤(中毒)核查篇
1.为什么要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外伤(中毒)核查?
答: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)第三章“基本医疗保险”第三十条规定,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,因此外伤、中毒患者需先行稽核,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方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。
2.我市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外伤(中毒)核查文件依据有哪些?
答:1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)第三章“基本医疗保险”第三十条: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:
(一)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;
(二)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;
(三)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;
(四)在境外就医的。
2.《市政府关于印发<徐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>的通知》(徐政规〔2017〕3号)第五章“就医管理”第十五条:外伤、中毒患者需稽核后方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。
3.《关于印发<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>的通知》(徐政规〔2019〕4号)第七章“就医管理”第四十六条:外伤、中毒患者需先行稽核,符合医保支付规定的方可享受医保基金支付待遇。
3.哪些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需要进行外伤(中毒)核查?
答: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、一至六级伤残军人及离休人员,因外伤(中毒)入院治疗,需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,均需进行外伤(中毒)核查。
4.我市参保人员在本市因外伤(中毒)入院治疗怎样进行核查?
答: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外伤(中毒)在本市范围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,入院后填写《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(中毒)情况调查表》并报送MG医保部门,MG医保部门将核查表、入院记录等相关材料移交核查员,核查员通过实地走访、电话核查等方式开展核查,并将核查结果反馈给参保人员及医疗机构。具体流程见“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外伤经办核查流程图”。